学术科研
对六十四种科研违规行为“零容忍”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9-04

91日,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对6大类主体、64种科研违规行为亮出组合拳

“这次新规定划定了底线,明确了界限,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将进一步推动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说。

戴国庆介绍,《规定》覆盖了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6大类主体、64种违规行为。在处理措施方面,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包括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等10类处理措施,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戴国庆表示,《规定》明确的违规行为包括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此类公众关注度较高的违规行为。

戴国庆介绍,《规定》有一个亮点,就是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要按程序记入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41个部门据此实现联合惩戒。戴国庆说:这对潜心科研的科技工作者来说,也是一种公平。因为有的人通过投机取巧和弄虚作假获得政府科技资源,对于潜心搞科研的人来讲就是一种不公平,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戴国庆介绍,《规定》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压实从事科研活动的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第一主体责任,对于个别科研机构“家丑不外扬”的做法,要求强化担当、履职尽责,加强内部管理和作风学风建设,对单位的“护短”行为也将依规进行处理。

戴国庆说:“在《规定》里面,有一条专门写到对于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科技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行为的,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表示,为了《规定》有效落实,科技部将加强监督,督促《规定》的落实情况,形成科技界对严惩科技违规行为的共同认识,要确保它真正贯彻落实,核心在于真管、敢管、严管。